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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涉嫌协助信托罪买卖虚拟货币200余万,有前科被取保候审

imtoken安卓官网 2023-10-19 05:12:47

【指导】

2021年,曹某某帮尚佳购买了200余万元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转给尚佳。 2021年10月21日,曹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 1、曹某某构成自首,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2、本案应认定曹某某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3、曹某某虽然有两次前科,但符合“不需要逮捕”的条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

【介绍】

2021年,曹某认识的一位网友提出投资虚拟货币赚钱。 家人将钱转到了曹某的银行账户。 某某得到转账千分之一的佣金。 曹某某经营、转移虚拟货币200余万元,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10月21日,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浙江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斌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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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曹某某能否认定为主观恶意较小的共犯?

曹某某有两次前科。 他是否符合保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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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一、曹某某构成自首,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维权人士通过采访获悉,2021年10月21日晚8时许,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让曹某到派出所接受“反诈骗宣传教育”。 民警调查后,于当晚9点左右到派出所供述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法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司法机关或者即使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愿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结合曹某某返案,曹某某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到了警方电话。 他得知自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投降。 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应视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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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应认定曹某某为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他接案后,积极归还赃物,具有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曹某误认为家人会带领他投资虚拟货币赚钱,遂同意帮助家人购买虚拟货币并进行提币操作。 操作流程是上层家庭将钱打入曹某银行账户,曹某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入上层虚拟货币账户,曹某获得转账千分之一的佣金。 因家属以装饰、建筑等公司名义使用账户转账,并告诉曹某这笔钱是公司赚的,曹某主观上不知道这些大笔转账是赃款。 曹某某通过帮助尚佳兑换虚拟货币获利约2000元。 获利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积极归还赃物,要有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三、曹某某符合“不需要逮捕”条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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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曹某符合“不需要逮捕”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较小,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可以不予逮捕情节:……(二)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意较小,与共犯、共犯、被胁迫共同犯罪,作案后自首、立功或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曹某某系本案从犯,获利较少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退还赃物,可以认定“无需逮捕”。

(二)曹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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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曹某某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不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也不是暴力犯罪,曹某某不被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害。 其次,同案犯已被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 不存在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等社会危害。 此外,曹某某及其家属已明确表示,如能取保候审,愿意全额缴纳保证金,并承诺在办案机关传唤时及时到场接受讯问。

辩护人会见曹某时得知,他在未成年时就犯故意伤害罪帮买usdt涉嫌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他于2015年前后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曹某某虽然有前科,但因第一次作案时未成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当查封其前科,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但不能使用。 ,应当认定未成年期间所犯罪行不存在。 他2015年前后的前科,因为被判缓刑,不构成累犯,不影响保释。

【处理结果】

最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阶段,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羁押37天后,曹某顺利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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