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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判决:非法修改请求包盗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入狱12年

imtokenapp下载安装 2023-01-29 05:34:55

案号:(2021)京0105行初1302号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文件详情(bjcourt.gov.cn)

【判决摘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保护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实施了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结果盗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而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凌亚生,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广东省吴川市。 2020年10月21日,他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他于2020年12月8日被捕,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邵建涛,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图瑞,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广东省吴川市。 2020年10月21日,他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他于2020年12月8日被捕,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郝雪,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监行复[2021]681号起诉书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并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颖、张莉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及各自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亚生与凌途锐于2020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园XX楼等处非法修改网络请求包破坏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和维护的资产交易平台系统共盗窃62万个Tether、1268个7.9956个以太坊、14个9.99627927个比特币(总计)价值超过5000万元,之后虚拟货币价值超过4800万元)。后两者在交易平台上出售部分虚拟货币,实际利润总计超过20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的举报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中华民国,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宣判。

被告人凌亚生对事实和指控不服,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不同意该指控,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不应受法律保护,涉嫌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凌图瑞对指控的事实和指控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进行窃取虚拟货币的操作。其辩护人出具了轻罪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凌突锐是在凌亚生的指挥下行事,获利较少,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凌突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西安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凌亚生、凌途锐在北京某临时住所非法侵入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广东省云浮市运城区X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区XX园XX大厦XX楼X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通过非法修改维护的X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网络请求打包方式,虚增凌图睿等人账户中的虚拟货币金额,然后进行提现。盗取 620,000 Tether、12 687.9956 Ether、149.99627927 Bitcoin,平台总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两者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实际利润总计超过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汽车等费用。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逮捕归案。警方从被告人凌亚生的暂住处查获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部白色红米手机。拿到了金色魅族手机,蓝色vivo手机,还有凌途锐的手机。一部价值10万元的金色iPhone,在饶某某处的凌雅生保险箱中被找回,现被扣押。到案后,被告人凌亚生、凌途瑞配合公安机关归还未售出的虚拟货币,交易总额超过4800万元。万卖掉了自己用赃款买的宝马,所得70万元返还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出售虚拟货币牟利,构成盗窃罪,金额特别大。巨大的,应该受到惩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指控被告人凌亚生、凌图瑞犯盗窃罪。这些指控被定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案件不构成盗窃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及的比特币、Tether、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本案不具有合法权利。它具有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但上述规定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其中,《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财产利益,属于盗窃罪保护的法益。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实施了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结果盗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没有对犯罪行为进行完整的评价,所以本院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认为辩护人指控的犯罪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凌雅生、凌途瑞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来判定,故本案不以5000万以上的平台交易金额判定犯罪。两者的量。但是,被告出售虚拟货币获利200万元以上是客观现实的。本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出售赃物数额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涉案交易平台属于境外非法平台,不应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此外,辩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平台违反规定应被关闭的观点,故不予证实。但即使该财产是非法占有的,该占有也是受盗窃罪保护的合法权益,直至通过合法程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为止。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定性。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并非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罪。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攻击系统的开发者和维护者,涉案公司和平台公司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承担责任已达成明确共识,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实际受害人身份报案并无不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凌途锐认为被告人凌途锐起次要作用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凌亚生多次供述,凌途锐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公安机关供述,均证明其参与了对涉及盗窃虚拟货币的系统的攻击。 ,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户和交易账户,用于实现虚拟货币、提供机上设备进行操作、提供本人名下的账户接收赃款等,证明被告人凌图瑞深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并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未认定为从犯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受理。

鉴于被告人凌亚生到任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于供述。被告人凌屠瑞到案后,避重就轻,算不上如实供述。鉴于已退还部分款项,本院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从宽处理。 2、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查封的财物一并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六十、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亚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刑罚之日起计算)执行判决。,拘留一日转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支付)。

二、被告人凌图瑞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拘留的西安比特币盗窃案,拘留一日转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罚款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继续追回被告人凌亚生、凌途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337万元,返还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本案扣押的10万元,魅族手机折扣价,将用于执行判决正文第三段。

五、一台银色Apple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Redmi手机、一部金色iPhone和一部蓝色VIVO手机被扣押并没收。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上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