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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提高警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区块链新罪)

imtoken安卓官网 2023-02-05 05:36:37

郭志浩律师:警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区块链的新兜底罪名)

郭律师此前曾分析,参与区块链项目或玩虚拟货币可能涉及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犯罪、信托犯罪、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

然而,最近郭律师在处理“提取机”案时,发现一项全新的罪名正在逐渐取代之前的罪名,成为新的“卧底”罪名,并有蔓延至整个区块链行业的趋势。本罪是刑法第287条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说起来,这个罪名也可以算是助信罪的“兄弟”罪名。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认定失信罪区块链非法集资罪的认定,则难免相关第三人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卷入助信罪。

郭志浩律师:警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区块链的新兜底罪名)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认定失信罪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建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的制度。 、管制物品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交流群;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简单来说,只要成立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团体,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本罪。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多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是国家机关或金融机构的名称区块链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网站;

(二)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网站达到三个以上或注册账号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

(三)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流群,达到5个以上或群成员账号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

(四)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发布相关信息100条以上;< @2.向2000多个用户账号发送相关信息;3.向群成员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交流群发送相关信息;4.使用累计关注账号数量达到30,000以上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

(五)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六)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郭志浩律师:警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区块链的新兜底罪名)

二、为什么说不信罪是底线?

刑法规定的犯罪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行为对应具体犯罪。但还有一些罪名,其中可以包括很多行为,比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这类罪名通常被称为底线罪名。

为什么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是底线犯罪?这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七条《关于办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活动”:“刑法第28号《违法犯罪》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类别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发布的信息本身不构成犯罪行为,只要是违法的,都可能导致发布者构成失信罪。可以说,本罪的认定比教唆罪“更容易”。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可能涉及哪些人?

郭律师认为,在区块链或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中,涉及非信托犯罪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面向在 C 端销售的矿工。郭律师发现,本案的起因是一名矿工案,发生在9.24之后,至今已办结两起。不过郭律师认为,矿工也应该做一些区分,并不是所有矿工都应该被控失信罪;

<@2.宣传非法项目的群主。但在这里,郭律师认为应该做一些区分。比如swarm项目的推广(在swarm被认定为非法之前)不应该是一刀切,而是涉及BZZ私有代币的销售,因为销售私有代币本身就涉嫌参与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3.宣传非法项目的自媒体和网站管理员。原因和群主一样,只是身份变了。

好了,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如果你觉得对你有用,不妨长按点赞键再去,一定要长按。如果您对币圈的司法实践感兴趣,请关注郭律师。如果您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评论或私信中留言。一定要注意,注意,注意。您的支持是郭律师继续分享的唯一动力。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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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市区块链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某高校客座教授,省法制教育研究会理事。从事法律工作六年多,专注于刑事和公司治理。曾办理多起国内重大敏感案件,成功为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他的经典案例被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的《辩论政策》、《英论》等书籍。多次受《中国产经新闻》、《中国产经新闻》等国家级刊物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