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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厅泰达币 什么“砖”这么贵

imtoken安卓官网 2023-02-07 05:37:32

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卢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运营子平台为境外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案件中,4名被告人被依法惩处。

据了解,该案是在公安部开展打击“双卡”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的。 由外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一起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引出。 主要涉及异常虚拟货币交易。 涉案4人中,提供交易登记账户者、负责具体买卖虚拟货币的人、提供多个银行卡账户者,以隐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4年不等。以及隐匿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六个月不等。

“搬砖”其实是转移赃款

2020年8月,顾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公安机关通过比对发现,分散在湖北、山东、福建等地的多名网络诈骗受害人先后向顾某的多个银行卡账户转账40余万元,钱款随即上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兑换成泰达币(USDT),并提出了平台账户,但后续去向不明。

审讯过程中,顾某一直坚称自己没有做违法的事情,只是和朋友“搬砖”,赚点外快。

据了解,谷某所说的“搬砖”其实是一种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即用人民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某种价格相对稳定的虚拟货币,比如USDT,然后将其投放这些虚拟货币在其他地方。 平台销售,赚取差价。 由于价差小,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必须在平台间进行大量频繁的倒卖,故俗称“虚拟币搬砖”。

2020年11月11日,该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顾某与同事高某共同参与“搬砖”。 顾某仅提供银行卡账户山东公安厅泰达币,高某进行虚拟货币的具体交易。

顾某称,他们按照从事电子商务的朋友卢某和卢某所在公司的技术经理刘某的指示,将虚拟货币卖给了刘某设立的交易平台。 交易成功后,他们继续用汇入银行卡账户的钱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在刘某的平台上出售。

由于刘某平台出售的虚拟货币价格始终比公众平台高出1%,顾某和高某仅仅两个月的“搬砖”就赚了20万多元。

嫌疑人供认不讳

针对顾某称其并不知道“搬砖”行为是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办案检察官介绍,顾某和高某在刘某设立的平台上出售虚拟货币的价格为永远高于市场价。 结果一直稳赚不赔山东公安厅泰达币,明显是不正常的交易。 “而且,顾某等人明知自己用于‘搬砖’的银行卡账户已被司法冻结,仍继续‘搬砖’,直至银行卡全部被冻结。” 检察官表示,基于以上两点,已经可以证明顾某应该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在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

检察机关向顾某澄清上述事实后,顾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28日,经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处罚金10万元。的非法收入。

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的高某、刘某、卢某三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高、刘、卢先后到案。 经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10日,高某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找出网络诈骗和洗钱的渠道

据了解,刘、卢两人到案后,一直坚称不了解相关情况,没有教唆他人倒卖虚拟货币。 两人之所以拒不认罪,是因为顾某被捕后,删除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电子数据。 他们认为,只要司法机关查不出虚拟货币的下落,就不能对他们定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专业知识,对刘某等三人的手机进行同步审查。 最终,在数万份文件中,检测技术人员发现了两张特殊的图片。

其中一张图片是刘某发给女友的网站登录界面。 经高某辨认,该网站的登录界面为刘某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该网站已无法登录,域名注册信息也已删除。 为查明该交易平台的实际注册人,检察院调取了某网络安全公司数据库中存储的已删除域名注册信息,信息显示注册人为刘某。

另一张图是由12个英文单词组成的截图。 检察官根据办案经验推断,应该是虚拟货币钱包的助记词。 随即,检察机关通过虚拟货币钱包远程巡查、区块链浏览器查询等方式发现,刘某将高某等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的价值3000余万元的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钱包远程巡查和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转账至6个匿名地址。 ,“这否定了刘等人正常与他人交易虚拟货币的借口。”

最终,办案组结合聊天记录截图、备忘录文件、网页截图等电子数据查明了刘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140余万元的事实,认定刘在平台上建立。 在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根据同案犯高、谷等证人的指认,结合卢某的手机备忘录、境外聊天软件记录等电子数据,认定卢某与境外网络诈骗团伙勾结,教唆并组织他人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 组织领导。

最终,东城区检察院以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刘某、卢某提起公诉。 今年3月16日,法院认定卢某、刘某犯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当前的虚拟货币交易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极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您应避免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切勿助人作案或包庇、隐瞒犯罪行为。”为他人谋利。” 检察官称,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