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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密钱包里的虚拟货币是押金吗?

imtoken下载手机版 2023-10-10 05:12:54

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进一步成熟,加密货币、NFT数字收藏品等虚拟资产的应用也进一步扩大,上中下游各行业都在风口浪尖上抢夺未来发展的资本。时代。 加密钱包已经成为区块链应用、Web3、元界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不仅执行加密资产存储、身份验证、收款、链上应用登录等许多重要功能。 很多钱包甚至支持各种DeFi项目和资金托管项目……加密钱包对每一位用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由于我们是元宇宙和Web3世界中如此重要的锚点,目前加密钱包普遍缺乏监管,各种在线钱包的安全性也在真假黑客的攻击下受到质疑。 那么,钱包运营方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可能在未经用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用户存储的虚拟资产用于DeFi项目投资、抵押、质押甚至处置? 是否可以构成犯罪? 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收费是否有所不同? 今天我们就聚焦虚拟资产钱包,探寻犯罪红线。

1、加密钱包里的虚拟货币是押金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前提:(1)加密钱包是银行吗? 你能经营储蓄业务吗? (2) 虚拟资产是存款吗?

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领域实行严格的调控政策。 进入金融领域,必须获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和金融牌照。 这取决于许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一些无牌金融机构或跨境券商、P2P等准金融机构在我国的淘金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因此,要想合法经营储蓄信贷业务,接受社会不特定成员的存款,必须取得我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和银行牌照。 无证机构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承诺高息存款,极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莎姐团队所知,目前还没有一家加密钱包运营商拿到银行牌照。 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的加密钱包机的经营者不是银行,无法在我国经营储蓄、信贷等金融服务。

那么,虚拟资产属于存款吗? 学术界普遍认为,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资金或货币暂时转移或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 储蓄业务是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基本的信贷资金来源。 虚拟资产是货币吗? 能承载存款功能吗? 根据央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央行明确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与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并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以此类推,目前的虚拟资产,包括NFT数字收藏品,都不是货币,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价值的虚拟商品。 自然不能作为货币来承担存款功能。 但是,虚拟资产不是存款,并不构成涉及虚拟资产的非法集资活动,不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2、加密钱包经营者未经用户知情同意,挪用资金投资是否构成犯罪?

在传统金融行业,银行工作人员在未征得用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挪用用户账户资金进行投资、借贷,甚至个人挥霍、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 与此相关的死刑和职务侵占案件网上的裁判文书比比皆是。 我们不禁想知道。 即使在监管如此严格的传统金融行业,各种侵犯用户资金的犯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会不会更糟? 如果加密钱包运营者窃取用户资金或任意挪用存放在其中的资金怎么办?

(一)挪用资金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如果超过三个月没有退回,或者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就是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从事违法活动。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构成犯罪: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自行管理、办理单位资金等因职务便利形成的条件);

(二)未经依法批准虚拟钱包usdt,挪用单位经费的;

(三)将挪用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转借给他人;

(四)数额较大,三个月内未归还,或者数额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

那么,如果加密钱包经营者的高管或工作人员挪用了用户的虚拟资产,是否构成本罪? 萨姐团队认为,在实践中,可以用本罪来评价上述行为。 当然,这在理论界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对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行为人需要挪用的是狭义的“资金”,即人民币或者其他种类的法定货币,而不是实物或者其他有价物虚拟商品。 根据2013年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数字藏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功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笼统的理论正在被现实所打破。 2020年浙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浙0329刑初136号】,行为人实施虚拟货币行为首次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款、加密货币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被认定为“资金”。

事实上,对于“基金”是否只能解释为法定货币存在争议。 1995年出现民间借贷,分流了银行用户的大量存款。 为保障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排他性,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惩治扰乱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新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8年,我国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层出不穷。 为此,国务院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取缔办法》,首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列为“非法金融经营活动”。 概念已经规定,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发行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活动”。 自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由“存款”变为“资金”。

为了限制从存款到资金的扩张解释的局限性,学者们常常在“存款”的定义上做文章,提出“信用资金论”、“潜在存款论”、“活期存款论”等在。 在学者看来,现阶段虚拟资产不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的一部分,更不能被解读为“资金”,从而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等犯罪活动的对象。 但是,学者的观点在实践中并不能代替法官的判断,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立法导向。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第二条、第八条,修改为:“网络借贷以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自此,通过吸收虚拟货币变相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正式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目标,虽然目前还没有规范性文件对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进行具体界定,但萨姐团队认为,只要虚拟货币符合资金的相关特征,就可能构成在实践中被法官认定为基金。

(二)职业职业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拟钱包usdt,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且金额比较大。 . 与挪用资金罪相比,挪用公款罪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显着区别。

首先,该罪对“单位”的定义比较宽泛,不关心所有制性质,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私营单位(当然学术界对它有一些看法一人公司是否构成本罪争议)。 其次,还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刑法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贪污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诈骗、挪用单位财物,以及其他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自己的。

但是,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最大的区别有两点:(1)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取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它; 有些可以是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 因此,纱姐团队认为,加密钱包高管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用户虚拟资产,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当然,这个罪名也是有数额要求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 , 60,000 如果金额大于100,000元,那么如果加密钱包经营者的高管或其他工作人员挪用的资产价值达到刑事标准,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写在最后

与几年前相比,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各种虚拟资产的法律性质虽然还没有形成权威的通论,但已经有很多理论可供参考(如无权论、有权论理论、权利束理论等)和先例。 在当前虚拟资产圈遇冷、宏观经济形势不明朗、大量客户投诉不断在各平台发生的大环境下,不仅传统虚拟货币交易所和NFT交易平台需要严控红线风险,但加密钱包与虚拟资产息息相关。 各类Web3相关企业也应提高警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